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思想政治教育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發布者: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辦公室發布時間:2019-05-29浏覽次數:452

第一章   

第一  為做好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是為适應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對高素質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需求而設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職業背景的專業性學位。

第二章定委員會

第三  學校成立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7至19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學校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從全校具有教授職稱的碩士生導師中遴選。

學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按學科門類或一級學科設立若幹碩士學位分委員會,每個分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負責人擔任。

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任期2-3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挂靠在研究生處學位辦,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  學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審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考試方法;

(三)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學位申請人名單;

(四)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和評閱人名單;

(五)審議通過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

(六)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七)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八)研究處有關授予學位的争議和其他事宜。

第五  碩士學位分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定相關學院有關學位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審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并以書面形式向校碩士學位委員會報告;

(三)審議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報校碩士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确定碩士學位的考核科目、門數;

(五)審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六)審批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和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報校學位委員會備案;

(八)審議相關學院的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等事宜;

(九)審議推薦參加學校、省學位委員會組織的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的學位論文。

第六  碩士學位委員會及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并達到到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第七  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各設兼職秘書1人,負責處理分委員會的有關事務。

第三章  請教專業學位的基本

第八  碩士學位申請人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考核成績合格;學位課程考核、畢業論文答辯、實習實踐達到規定要求,并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碩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積極進取,勇于創新;

(二)具有良好的學識修養和紮實的專業基礎,了解學科前沿和發展趨勢;

(三)具有較強的教育實踐能力,能勝任學科教育教學工作,在現代教育理論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和方法,熟練使用現代教育技術,解決現代教學中的實際問題;能理論結合實踐,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創造性的教育教學工作。

(四)熟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掌握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

(五)能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文獻資料。

第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修滿課程學分者;

(二)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三)學位論文有嚴重抄襲、剽竊他人成果者;

(四)學位論文未經導師評閱并推薦答辯者;

(五)學位論文送審或答辯未通過者;

(六)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條件者。

第四章  學習與學分要求

第十  教育碩士生的修業年限為2-3年。課程設置以全國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批準的參考性培養方案為基本依據。課程由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選修課三部分組成,其中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為學位課程。申請學位者所修總學分不得少于36學分,其學位課程學分必須達到22學分,且學位課程的平均成績(按100分制計算)不得低于75分,非學位課程所修學分不得少于6學分,實習實踐所修學分不得少于8學分。

第五章實習實踐及科教研基本要求

第十一  申請學位者必須主動參與實習實踐活動,實習實踐教學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年。實習實踐活動包括教育實習(不少于2學分)、教育見習(不少于1學分)、微格教學(不少于1學分)、教育調查(不少于1學分)、課例分析(不少于1學分)、班級與課堂管理實務(不少于1學分)、畢業課堂(不少于1學分)。

(一)申請學位者在中小學校或相關實習實踐崗位實習實踐時間共計不得少于半年,并且必須提交一份高質量的實踐報告(不少于1萬字);

(二)學科教學的研究生必須通過“畢業課堂”關,即每個研究生必須要講一次“畢業課堂”,“畢業課堂”由各學院組織導師(1名校外碩導、2名校内碩導)根據中小學教學要求打分,且得分必須良好(在80分及以上)。

第十二  教研、科研活動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請學位者每月必須在導師指定的閱讀範圍或研究範圍内進行學習閱讀工作,并每月提供一份讀書報告;

(二)申請學位者必須在該學科專業領域有公開發表的論文。

第六章  文(設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或導師組的指導下,由學位申請者獨立完成。

第十四  學位論文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論文必須做到理論聯系實際。論文要運用現代教育基本理論和學科教學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論、基本觀點,結合所學專業對基礎教育改革與教育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決策略或方法;

(二)學位論文形式可以是關于基礎教育學科教學或管理的專題研究;可以是高質量的調查研究報告;也可以是基礎教育學科教學或管理的實驗報告、典型診斷報告;

(三)學位論文撰寫必須在較紮實的專業理論基礎之上進行,應廣泛并有針對性地吸收國内外關于所研究題目的研究成果。參考文獻一般不少于25篇;

(四)學位論文應做到體例結構規範,研究方法科學、合理,觀點明确,闡述準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創新性。論文格式應符合文體要求。論文字數一般不少于2萬字;

(五)畢業論文必須通過開題答辯、中期檢查、二次查重、匿名評審等環節。

第七章  專業學位的申請與學文答

第十五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申請、學位論文評閱及學位論文答辯由研究生處和相關學院共同組織進行。每年上半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  碩士學位申請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提交學位申請書及學位論文、教育實踐考核表等相關資料。分委員會根據培養方案對學位申請人的課程學習成績、實習實踐、教科研、思想政治表現、學位論文完成情況等進行初審,并将初審情況及學位論文等材料送交學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複審。

碩士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十七  教育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實行“雙盲評審”制度(即隐去導師、學生的姓名)。學位論文由研究生處送往校内外2位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專家應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理論研究工作者或從事基礎教育教學、管理“實踐型”專家學者。指導教師不能擔任自己指導的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人。

2位評閱人中有1位對論文持否定意見,應另增聘1名評閱人評閱。3位評閱人中如有2位的意見是否定的,則該論文評閱為不合格。

第十八  學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培養方案和學位論文評閱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受理學位申請,并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對評閱不合格的論文,申請人必須修改或重新撰寫,并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另行評閱,評閱合格後方能重新申請論文答辯。

第十九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應組成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成員應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從事基礎教育教學或管理工作的“實踐型”專家。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委員中的校外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指導教師應列席答辯會,但不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可聘請1名秘書,負責對答辯程序、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辯委員的評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

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各專業方向教育碩士導師組提出,碩士學位分委員會審批,答辯委員組成人員名單及答辯安排應于答辯前1周報研究生處學位辦備案。

第二十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學院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秘書名單,并請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

(二)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并介紹答辯程序和要求;

(三)答辯人向論文答辯委員會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出問題,答辯人回答問題;

(五)答辯會休會;

(六)複會并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意見。

第二十一  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論文再申請答辯1次。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取消碩士學位授權資格。

第八章  專業學授予

第二十二  各學院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及學位申請人課程學習成績、實習實踐、政治思想表現等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申請人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決議。經院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後連同申請人的其它有關材料報送學位辦。

第二十三  學位辦彙總并複核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報送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做出授予學位申請人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四  學校對已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如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條例的行為,經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經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可頒發。證書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日期。學位證書遺失不補,隻發給學位證書遺失證明。

第九章    

第二十六  碩士學位授予審批工作結束後,學位申請者的學位登記表、課程考試成績單、論文全文與摘要、論文評閱書、答辯委員會記錄、表決票等有關材料由學位辦送交學校綜合檔案室存檔。

第二十七  碩士學位證書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格式制作,由校長頒發。

第二十八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